首页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