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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