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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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