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