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