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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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