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制、安全、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