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下列微小加工及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通风、晾晒、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中、用盐水或其他水溶液保存,去除已毁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即成套物品的组合),清洗、上漆和切割; (三)为便于装运货物而进行的改换包装、分拆或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箱、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以及其他简单包装;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不论其是否为同类产品,但混合所用成分应当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品; (七)将物品的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完整品; (八)完整品的拆解;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一)本条第(一)项到第(十)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处理的组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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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