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巴基斯坦境内使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货物作为生产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制成品的材料,并且其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该制成品应当视为原产于巴基斯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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