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在巴基斯坦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巴基斯坦原产成分的比例不低于40%的货物。 在计算原产成分时,应当适用下列公式: 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的价格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FOB)×100%≥40% 上述公式中,非原产材料的价格应当为下列两种价格之一: (一)材料进口时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 (二)最早确定的在巴基斯坦境内为使用不明原产地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支付的价格。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