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且于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巴基斯坦实际运送到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展出; (二)该货物已经实际卖给或者转让给中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由展览举办国立即发运至中国; (四)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并且提供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本条中“展览”是指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展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