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