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与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铸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及厂房的备件和材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七)催化剂和溶剂; (八)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部分,但能合理地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材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