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