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 (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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