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