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