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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