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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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