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