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