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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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