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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