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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