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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