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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