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