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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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