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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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