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