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