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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