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七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