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七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