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