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