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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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