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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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