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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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