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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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