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