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六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