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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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