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