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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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