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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