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