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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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