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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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