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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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