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