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公司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