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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