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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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