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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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