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六十一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