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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